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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名称】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

   

  2

  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

   

  3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离您最近的办税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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