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