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产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2〕70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教育产品应运而生,涉及教育产品的广告大量出现。一些机构利用广告对升学、就业、培训等作夸大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教育产品(含各类招生、教育用品、培训、中介服务)广告发布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教育产品广告管理,规范教育产品广告发布行为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教育产品广告发布
教育产品广告应遵循夯实基础、全面掌握、重在应用、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不得宣扬考分至上,颠倒教学手段与教学目的的关系;不得提倡投机取巧,否定日积月累、厚积薄发的求知理念。
(一)教育产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夸大教育产品的作用和效果。
(二)教育产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国家学历教育效果进行比较的内容和数据。广告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科学。
(三)教育产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教育效果的断言或者保证。教育产品广告涉及教育效果宣传的,应当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不得以个例的效果作例证进行宣传。
(四)教育产品广告不得含有保证解决就业、升学等用语和数据。教育产品广告涉及就业、升学内容的,应当是已经实现的就业、升学情况,不得对未实现的就业、升学情况进行预测和保证。
(五)教育产品广告不得利用教师、学生、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名义对教育效果进行证明和推荐。教育产品广告涉及教师、学生、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名义和形象的,应当依法取得授权,并只限于广告代言,不得作任何使用推荐和效果证明。
(六)未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设有分公司的,不得以分公司的名义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
(七)教育产品广告涉及专利技术、评比结果等荣誉宣传的,应当在广告中表述完整、清楚,并表明出处。
(八)寒暑假期间以夏(冬)令营等方式进行教育培训活动宣传的,不得对活动的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不得以例证、数据等方式进行推荐和证明。
二、突出重点,加强招生广告的监管
招生广告是教育产品广告的主要类别,是教育产品广告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发地,也是教育产品广告监管的重中之重。广告监管部门和广告发布单位要严格审查各种类型招生广告的发布,强化源头治理。
(一)发布招生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发布公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应提供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法人许可证》。
2.发布民办教育机构(含中外合作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 发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 发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提供审批机关备案证明。
没有“教育培训”经营范围的经营机构,不得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也不得以“教育投资”、“教育咨询”名义变相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
(二)招生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招生广告中应当标明教育培训机构的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能)”、“进修”、“专修”、“培训”等关键性字样。
2.招生广告中涉及合作办学内容的,合作各方均应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名义发布高等教育招生广告。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含有学历教育内容的广告。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合作办学发布文化教育培训招生广告。
3.发布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招生广告的,必须标注招生性质,不得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
4.招生广告中不得对提高学习成绩、通过考试、就业前景和薪资待遇等作无依据的保证,不得含有政府指定培训等内容。广告中含有“定向就业培养”、“定向就业班”、“办学先进单位”、“联合办学”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招生广告中涉及颁发国(境)外学历、证书等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外合作办学资格和颁证资格。
三、全面落实规范管理要求
(一)教育产品广告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局要按照上述规范要求,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根据广告发布的特点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一是要加强对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的监测;二是要加强辖区发布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的巡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公共场所发布的印刷品广告的巡查;三是要依法审查户外广告。在教育产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对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停止发布,并依法立案查处。同时,要加强信息反馈,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各区县局要在今年11月25日前上报教育产品广告整治情况。市局将加强整治过程的督查,对整治工作不落实,虚假违法广告未及时查处的,将追究相关监管人员责任。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进一步强化广告经营自律和内部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结合本通知精神,健全完善广告发布审查制度,检查各项广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严格责任追究。广告经营者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新闻媒体单位主管广告业务的负责人对发布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广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广告发布的终审、把关负直接责任,广告审查人员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负具体责任,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好发布的审查关,多方发力,齐抓共管,确保教育产品广告整治收到明显成效。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