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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3〕7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市工商系统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职责,严把准入关,有效地维护了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为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延续、撤销、注销、吊销等发证后续管理工作,经研究并报市局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
  (一)延续的要求。
  随着首批食品流通许可证三年有效期陆续到期,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工作即将全面启动。根据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二)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原件)
  2.《食品流通经营现场核查表》(原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延续的程序。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予以受理的,应进入许可证管理的许可证延续模块进行网上流程。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延续许可的同时申请其他许可事项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分别进行受理。
  二、食品流通许可撤销
  (一)撤销的情形。
  1.根据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的行为、超越法定权限发放许可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以及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2.对食品经营者开展经营现场核查时,发现不具备食品经营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销;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二)撤销的程序。
  通过调查决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由受理人员填写《食品流通撤销许可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交核准人员审核,进行网上流程后撤销,同时向当事人出具《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决定书》。撤销许可相关材料进入许可档案。
  三、食品流通许可注销
  (一)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的情形。
  食品流通经营者主动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许可机关主动注销的情形。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三)注销的程序及要求。
  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后进行注销。由受理审查人员填写《食品流通注销许可审核意见表》(见附件3),交核准人员审核,进行网上流程后注销。被注销食品经营者如要求重新申请办理许可的,许可机关应严格审核其申请材料。
  对许可机关主动注销的其他情形,直接由受理审查人员填写《食品流通注销许可审核意见表》,交核准人员审核,进行网上流程后注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审核意见表》进入许可档案。对被注销许可后仍然开展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食品流通许可吊销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许可机关在作出吊销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吊销许可相关材料进入许可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许可行为,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要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认真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严禁超范围发放许可、违规发放许可的行为。要积极探索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发放许可前实施法律法规岗前培训的制度。要以延续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许可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一次纠正偏差、消除隐患的机会,真正将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各项制度依法落实到位。
  (二)严格食品流通经营现场核查。按照市局《食品流通经营条件现场核查办法》对申请人的健康管理、营业场所、贮存场所、经营设施设备等开展严格核查。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七规范”、“自律档案”等工作。对经营现场核查评价为不具备食品流通经营条件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等措施,如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经营条件的,应指导其转向经营,并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系统录入。食品流通许可后续相关材料要严格按照书式档案资料如实录入系统,切实解决漏项、缺项、填写不规范等问题,所有纸质件要进入许可档案。同时要依托许可系统,积极运用数据统计、查询、分析相关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局应根据系统提示提前对即将到期的食品经营者开展巡查工作,督促其到许可机关办理有效期限延续,对不再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应督促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附件: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doc 
     2.食品流通撤销许可审核意见表.doc 
     3.食品流通注销许可审核意见表.doc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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